寄养宠物狗丢失 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李先生将宠物狗交于宠物店看管,出差结束后,却被告知宠物“走丢了”。宠物店只愿返还看管费200元及赔偿500元,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倾注感情的宠物远超500元赔偿金。对此,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宠物寄养

  日前,消费者李先生因外出旅游,家里一条宠物狗无人看管,于是找到附近一家宠物店托管,并签订了寄养协议。协议约定寄养时间为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 14日;寄养费用每日25元,共200元;在寄养期间,若小狗因宠物店的原因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及解决费用由宠物店承担。

  不料,李先生旅游归来后被宠物店告知小狗已走失,店方愿意退回寄养费用,并赔偿500元。李先生不同意,认为宠物店没有妥善履行双方约定的托管义务,导致小狗丢失,且其长期以来付出了很多时间、财力抚养小狗,对小狗感情很深,于是要求宠物店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损失1500元。由于赔偿金差5000元之多,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

  广州市消委会表示,宠物店存在违反保管合同的违约行为,造成宠物丢失也是对李先生财产权利的侵害,李先生可对宠物店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

  寄养宠物要明确违约金数额

  市消委会表示,在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于宠物寄养,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宠物寄养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协商违约金数额时,可以将宠物一旦丢失、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考虑在内。一旦发生上述类似纠纷,宠物主人无需再就损失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不力而难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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