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蜂猴猎隼当宠物被判刑

记者今天从清城区法院获悉,早前引发媒体关注的清远一市民非法购买蜂猴、猎隼当宠物的案件最近有了新进展,清城区法院日前宣判,该男子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4月,媒体曝光清远一男子李某花300元买下一只小蜂猴做宠物,还在朋友圈晒出来,掌握充分证据后,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迅速组织警力出击,将该男子家中的蜂猴查获。此外还在他家查获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隼。

办案民警询问李某为什么要购买国家级保护动物时,李某交待,他并不知道自己养的小动物是国家级保护动物。虽然并不知道自己买到的两只小动物都如此珍贵,但李某的确对两只动物关爱有加,有时候甚至还带着“蜂猴”一起睡觉。案发后,两只小动物都被森林公安民警送往了广东省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法院查明,2017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向一名流动商贩购买了一只蜂猴(国家一级重点野生动物),并带回家饲养。2017年4月初某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江埗村委会路边向一名流动商贩购买了一只猎隼(国家二级重点野生动物),并带回家饲养。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李某可以适用缓刑。故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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