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吓倒晨练人 主人判赔20万元

在小区内晨练跑步时,邻居家养的狗没拴狗绳,突然从绿化带跑出,受到惊吓的方先生摔倒在地导致骨折。因赔偿问题难达成协议,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昨日上午,方先生终于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领到了20.4万元执行款。

狗狗

事件 绿化带蹿出狗 业主晨练受伤

2016年9月26日早晨,方先生在建设西路某医院家属院内晨练时,同楼住户邓某饲养的狗从方先生侧面向前奔跑,导致方先生倒地受伤。送往医院后,他被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方先生的伤残等级属八级,其误工期限为24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随后,双方打起了官司。

庭审时,方先生认为,邓某违反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在限制区域养犬,且未拴狗绳及牵引带,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责任。但邓某认为,当时的事发地点位于家属院广场偏向灌木一侧,但距离灌木还有3米的距离,狗与方先生没有任何接触,方先生受惊吓摔倒,系判断失误,躲避时采取措施失当,造成后果加重,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2017年9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判决 养狗人向受害人赔付20.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邓某未使用牵引带对自己饲养的犬进行约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应对饲养犬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被告邓某表示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院。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方先生在跑步时,狗突然从侧方蹿出,方先生自身双腿交叉摔倒受伤,狗与方先生并无直接接触。通过对其受伤原因分析,方先生受伤与狗突然窜出之间有因果关系,邓某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但狗没有对方先生直接攻击,没有发生接触或撕咬,方先生因惊吓倒地受伤,造成损害后果,与其自身因素也有一定关系,因此酌情判决邓某承担70%的责任,方先生自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邓某向方先生支付20.4万元。

由于邓某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款项,方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后,通过系统查询得知,邓某今年2月还在曲江买了一套住房。查明事实后,法院依法传唤邓某到庭,法官向她讲明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她表示诚恳道歉,并将20.4万元执行款全部支付完毕。4月13日,方先生在女儿的搀扶下来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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